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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时间:2012/5/29 16:48:34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要为刘先生补交社会保险,A公司要先确定刘先生的缴费基数。那么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呢?
一般来讲,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工资总额的规定是:“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规定可以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是: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以上规定对有关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和不列入工资总额部分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是具体计算工资总额的法定依据。A公司与刘先生双方都依法负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单位应该根据以上的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基数,履行法定义务。
     解决方案
      从遵守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减少企业风险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别是企业不应当只顾及眼前利益,满足员工的要求,最终企业还是要吃大亏。
企业通过提高福利待遇以吸引员工,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这种待遇是建立在逃避法定义务的基础上的,最终吃亏的还是企业自身。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可在这上面投机取巧。
      社会保险费只能依法缴纳,不符合法定方式的约定,只能是无效的。因此,企业也不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可以不负责或少负责社会保险之类的条款。这样的条款,本身就是违法的,自然也就无效了。而且,更不能在员工离职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员工。
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企业必须给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论该员工的工作状况如何,也不论该员工是否在岗。因此,企业须谨慎对待长期脱岗现象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尽早解决。为了避免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引发的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和终止管理。
企业不要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但也决不是说,有了社会保险,就不需要商业保险了。要正确认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优势互补。
最新公布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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